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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林来梵教授讲授清华本科《宪法学》课堂实录,第三版补强18年修宪重要内容,普及宪法知识
内容简介:
本书原为林来梵教授讲授本科“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全套课堂讲义实录,是近年来我国书肆中畅销的宪法学读物之一。
全书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独特方法,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述,间中不时针对国内各种宪法学理论做批判性的学术分析,并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提出了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书中的语言表述也保留了课堂讲授的原有风格,深入浅出,寓庄于谐,颇有“临场感”。
此度第三版以2018年修宪为契机,对原书的内容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发展。
书籍目录:
一、 学科名称: “宪法”还是“宪法学”?13
二、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4
三、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20
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26
编宪法总论31
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35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63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95
第四章宪法的解释与运用127
第二编国家组织159
第五章国家的诸观念163
第六章国家类型学: 国体与政体197
第七章国家机构原理235
第八章国家机构体系265
第三编基本权利291
第九章基本权利及其类型295
第十章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规范效力335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各论369
第四编宪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425
附录457
简目宪法学讲义(第三版)详目
绪论1
一、 学科名称: “宪法”还是“宪法学”?13
二、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14
三、 宪法学的学科体系20
四、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26
编宪法总论31
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35
一、 宪法的多义性36
二、 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宪政44
三、 宪法的属性: 宪法是“公法”吗?50
四、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母法吗?51
五、 宪法的本质: 宪法究竟是什么?58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与结构63
一、 宪法的分类64
(一) 传统的分类学说65
(二) 现代的宪法分类68
二、 宪法的结构71
(一)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 宪法渊源71
(二) 宪法典的一般结构82
(三)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88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95
一、 宪法的制定96
(一) 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96
(二) 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105
二、 宪法的修改116
(一) 概述116
(二) 宪法修改的界限118
(三) 宪法修改的形式120
(四) 宪法修改的程序124
详目宪法学讲义(第三版)第四章宪法的解释与运用127
一、 宪法解释的含义128
二、 宪法解释的功能142
三、 宪法解释的类型与方法142
四、 宪法解释的原则147
五、 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149
(一) 何谓宪法运用?149
(二) 宪法解释和宪法运用的关系150
(三) 宪法司法适用的条件151
六、 我国的宪法解释与宪法运用152
(一) 我国的宪法解释152
(二) 我国的宪法运用154
第二编国家组织159
第五章国家的诸观念163
一、 关于国家的本质164
二、 几种经典的国家观165
(一) 政治学的国家观165
(二) 哲学的国家观167
(三) 近代政治哲学的国家观167
(四) 社会学的国家观170
(五) 政治经济学的国家观171
(六) 法学的国家观173
三、 中国的国家观177
(一) 中国古代的国家观177
(二) 中国近代的国家观180
(三) 当今中国人国家观的窘境181
四、 当今中国人国家观之反思: 宪法学的立场183
(一) 法学国家观极为不足183
(二) 阶级国家论忽视了正当性要素184
(三) 国家统合的原理: 国家三要素说的盲点188
五、 国家的目的193
第六章国家类型学: 国体与政体197
一、 国家类型学的源流198
(一) 政治哲学的经典分类199
(二) 一般国家学的经典分类201
(三) 法学的经典分类202
二、 从国体到国家性质205
(一) 国家性质与国家本质205
(二) 国体概念的源流205
(三)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体条款206
三、 从政体到国家形态215
(一) 国家权力组织形态216
(二) 国家结合形态225
(三) 国家象征形态233
第七章国家机构原理235
一、 国家机构的基础理论237
(一) 国家机构的定义237
(二) 国家机构的原理238
二、 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基础: 国家组织的基本原理252
(一) 主权原理与代表制原理252
(二) 党的领导与国家机构的关系260
第八章国家机构体系265
一、 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266
二、 各机关概况267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69
(二) 国家主席273
(三) 国务院276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277
(五) 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78
(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279
(七) 监察委员会279
(八)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82
三、 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案例分析283
第三编基本权利291
第九章基本权利及其类型295
一、 宪法与基本权利296
(一) 基本权利的内涵296
(二) 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302
(三) 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306
二、 基本权利的类型314
(一) 学理分类314
(二) 解释学意义上的分类328
第十章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规范效力335
一、 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336
(一) 基本权利的保障336
(二) 基本权利的限制344
二、 人权规范的效力范围360
(一) 传统上: 无效力原理361
(二) 现代宪法下: 有效力原理363
(三) 中国的问题367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各论369
一、 平等权371
(一) 如何理解平等权?376
(二) 两种“平等”原理379
(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与法律内容上的平等383
(四) 平等与合理差别385
(五) 案例分析388
二、 政治权利392
三、 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395
(一) 精神·文化活动自由概述395
(二) 我国精神自由的保护状况397
(三) 案例分析399
四、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407
(一)人身自由407
(二) 人格尊严410
五、 社会经济权利413
(一) 社会经济权利的类别413
(二) 私有财产权414
(三) 生存权415
(四) 受教育权417
六、 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420
(一) 裁判请求权420
(二) 权利救济型的监督权421
第四编宪法保障425
第十二章宪法实施与合宪性审查425
一、 宪法的实施426
(一) 有关宪法实施427
(二) 中国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428
二、 宪法的保障431
(一) 宪法保障之概述431
(二) 合宪性审查: 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433
(三)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448
附录457
一、 法科初学者《宪法学》课程精选458
二、 《宪法学》课程进阶学习459
(一) 相关学科基础部分459
(二) 有关宪法学基础部分460
(三) 有关国家组织部分461
(四) 有关基本权利部分461
作者介绍:
林来梵,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精品课程《宪法学》课程主持人,并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主要研究宪法学理论、人权规范理论等领域,兼涉法理学、比较法学的部分领域,被认为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代表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版)、《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宪法学讲义》、《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编)、《剩余的断想》、《文人法学》等。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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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学讲义(第三版)本章我们讲述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宪法的制定;第二,宪法的修改。同时,我会把马工程《宪法学》的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的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的主要内容也纳入本次授课之中,对于该章我们未讲授的内容,则需要大家课后自己去阅读。诸君切莫轻视宪法的历史,要知道,这部分的内容也是可能做成大学问的。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照例先提出一些问题,作为章前导引: ,谁有权制定宪法?第二,宪法又是怎么制定的?第三,宪法制定后是否可以修改?如果可以修改,怎么进行修改?第四,修改是否有界限?如果有界限,那界限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对这些问题的尝试性解答构成本讲的主要课题。
一、 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主要面临两个问题: ,谁有权制定宪法?第二,宪法是怎么制定的?相应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这一节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 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
关于“谁有权制定宪法”的问题,在宪法学上,存在一种理论,此理论被称为“宪法制定权力论”。它是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共同提出来的,用以解决有关宪法制定的法学理论问题,是很成熟的一个理论。这一理论又被简称为“制宪权”理论,在宪法学的学说史上非常重要,但我国国内研究的比较少,马工程《宪法学》也是语焉不详,所以在课堂上我们要较为详尽地给大家介绍。
这个理论既涉及宪法制定问题,也涉及宪法修改的问题,理论的覆盖面比较广。它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以及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为什么要提出这一理论呢?因为人类有时候要面临制定宪法的课题。人类一旦需要制定宪法,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制定、怎么制定,就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乱世出英雄,但英雄也要讲底线规则。而谁了解制宪权理论,谁就掌握了制定宪法的规则。这种历史曾经出现,而且反复出现过。因此这个理论可以说是给野心家们提供的理论,也是为人类的政治领袖提供的一种理论。
就制宪权理论而言,在学说史上,共有两种思考进路: 一种是事实论;另一种是规范论。事实论和规范论是法学领域中的两种思考模式,二者“味道”不同。事实论主要研究事实是什么,就是研究“to be”的问题。具体到本节,主要就是研究宪法实际上是谁制定的,怎么制定的。而规范论则主要研究应该是什么,即“ought to be”的问题。具体到本节,主要就是探讨宪法应该由谁来制定,以及应该如何制定。对于这样两类问题,答案肯定是不同的。我一直认为,在法学领域中,事实论当然不可忽视,但规范论则更为重要;而事实论在其他的学科领域——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等——中占据主要位置。但在法学的历史中,这两种思考进路都经常出现,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采用事实论的立场来分析法律问题。所以,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会同时提及它们在制宪权问题上的观点,并按照历史演变的顺序来展开讲述,但更为重视规范论的立场。
1. 理论的提出
一般认为,制宪权理论是在法国次被系统提出来的。在此之前,英国的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提出类似于制宪权的观点,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制宪权”这个概念。位正式明确提出“制宪权”概念的人物,是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一位思想领袖和政治家,名叫E.J.Sieyès,中文翻译作西耶斯,也有人翻译为西哀士。关于这位仁兄,有一件逸事流传。大家知道,想当年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曾经有一段革命恐怖时期,即处于罗伯斯庇尔控制下的时期,革命法庭让断头台在法国各地疯狂地运转,只要被罗伯斯庇尔认为是敌人的人,不论他是普通百姓,还是政治家,都可能莫名其妙地被送上了断头台。即便是国民公会里的国民代表们,也都是朝不保夕。但是,西耶斯在整个恐怖年代里都一直稳坐在国民公会里,安然无恙。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很简单,那就是基本上不开口说话,既不发言提问、参加辩论,也不进行演说、提出议案,很像是当今中国的一些人大代表。恐怖时期结束之后,有人就调侃他: 你老兄在这整个时期内都干了些什么呀?他非常平静地做了一个天才的回答。他说: “我一直活着。”
图9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际,提出了“制宪权”概念的西耶斯
这个西耶斯曾经写过一本小册子,叫《第三等级是什么?》,如今还被列为经典,在其中次明确提出了“制宪权”概念。总结起来,他的制宪权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宪权主体应该是人民(国民),但是人民(国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个人一个人分别行使制宪权,而是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来行使。然而,国民代表在制定宪法时,是应该不断听取国民意见,还是相对地独立出来自己决定呢?西耶斯认为,国民代表可以相对独立出来,自己决定和表达意志,但他们所表达的意志就应该拟制为国民意志,即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这就是一种近代典型的代表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谓的“国民”,与“人民”的用语交互使用,主要指第三等级。第三等级又指的是哪些人呢?大家在中学历史课本中应该学过,法国当时有三个等级: 等级是僧侣,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是市民,其中包括资产阶级,也包括贫苦的劳动人民。而前两个等级的人都拥有特权,第三等级则是平民。西耶斯认为只有这第三等级才是人民(国民)的主要构成部分,才享有制宪权。这个观点在历史上是石破天惊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西耶斯主张国民没有必要分别行使制宪权,这在法国也是具有一定的开拓性意义的。其实,卢梭是曾经反对代表制的,他主张直接民主制,即公民必须亲自出场行使国家权力,像古代的雅典城邦那样。但是这种直接民主制在现代国家中是很不现实的,基本属于空想,它只能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里。西耶斯也深切地认识到这一点,他本人也参与过1791年法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制宪实践让他认识到: 所有法国人都来一起制定宪法是很不切实际的,所以他认为国民应该委任代表去参加制宪,而且这种代表应该完全独立。
(2) 制宪权没有界限。制宪权,是至高无上的一种权力。因为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体现,而国民意志本身就是一种法,它只服从自然法。自然法在哪里?在我们的心中。所以国民意志没有界限。那些参加制宪会议的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所谓“独立”也就是指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来自国民的约束。因此,参加制宪会议的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的,或者说更高了。这样,他得出结论说,制宪权是没有界限的。在这里,西耶斯形成并回答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制宪权有没有界限”这个问题,此后历史上有关制宪权的许多重大理论分歧,几乎就围绕这个问题而形成的,但主要分为两种,即有的人认为有界限,有的人认为没有。然而西耶斯的答案实际上非常微妙,大家一定要记住,西耶斯说它不受任何约束,仅仅是不受任何实定规则的约束,但终还是受到约束的,即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3) 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这是西耶斯思想伟大的地方,他敏锐地区分了“宪法制定权力”和“宪法所制定的权力”。比如说,立法权就属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是根据宪法产生出来的权力,它不是“制定宪法的权力”,因此,一般不认为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
(4) 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也就是说,制宪权在起作用的时候就产生出修宪权,修宪权其实就是制宪权的一个部分。这个观点有问题,后来被推翻了。
西耶斯提出的观点,内容很丰富,但可以概括为以上四个要点。这个制宪权理论对后世影响甚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宪权理论是由法国思想家首先提出来的,是他们对人类立宪主义的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图10德国近代国法学巨擘拉班德
图11被认为是德国近代一般国家学
集大成者的耶利内克
2. 理论的发展
法国是一个在思想上非常具有原创性的国家,但是他们提出的理论往往被其他国家接受并加以精致化,这个“其他国家”,主要是德国。制宪权的理论也是如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公法学界曾经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强烈地排斥“制宪权”概念及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往往就是不玩虚的,讲究可实证的法,即现实当中由有权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它还有一个特点,即在法的思考中排除一切道德、伦理的、哲学的考量。大家在学到法理学、法学导论的时候就会学到这一点。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没有一个法律规定制宪权,即使宪法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他们倾向于将制宪权等同于宪法修正权,进而等同于普通立法权,认为拥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就可以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这实际上就排斥了制宪权理论。在近代德国,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拉班德(Paul Laband,1838—1918)和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这两位都是当年德国国法学的巨擘。
可是后来,德国学术界又出了施米特,我们曾经介绍他的对宪法的独特理解。施米特的宪法理论被称为“政治宪法学”,其特点是抓住宪法所不可避免的政治性这一点,并将其过度放大,为此倾向于把宪法现象仅仅看成是政治现象;他重视追究法规范现象背后的根源,但认为规范的例外状态就是规范现象的总根源;他倾向于直接承认政治实力的正当性,为此不太认同政治实力应该受到规范的约束,终背离了他早期所信奉的规范主义,走上决断主义的路子。他所说的“决断”,现在中国学界有些人喜欢频繁引用,其实指的并非一般性的政治决定,而是例外状态下不受任何约束的政治决定,是很危险的一种意志活动。
应该说,施米特的宪法学说在许多具体细部的理论建构上是精彩的,但在总体思路和方法上是有害的,至少是危险的。他在纳粹时期就曾经成为第三帝国的“桂冠法学家”,为此在西方也长期受到激烈的批评。但是,施米特又是一个非常有魔力的学者,长得也好看,文笔也很好,笔端有波澜,思想体系也异常庞大,横跨法学与政治学等领域,所以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当今他在中国也很著名,一些政治学者、法律学者关注他,觉得他的思想很能说明中国的宪法与政治现象,于是纷纷拜倒在他的脚下,好像他穿裙子似的。我则一直呼吁要警惕施米特,并且告诫年轻学者不要轻易去触碰施米特的思想,尤其是当你们还没有奠定一定基础理论,形成自己在理论上的定力之前。
在制宪权问题上,施米特的观点如下:
首先,他认为,制宪权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的体制作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换句话说,谁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的体制做出全盘决断,谁就可以成为制宪权的主体。很显然,他的这种全凭实力说话的立场属于事实论。这种立场,和当今我国政法理论界中的一种宪法法律观差不多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也认为,宪法、法律这些东西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谁能够掌握统治权,谁就有权制定宪法法律。这种观点往往也被说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实际上只是过去我国法学界受到苏联斯大林时期的一种主流法律观——维辛斯基法律观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一种见解,其主要缺陷在于: 重视法的强制性,而忽视法的正当性。
其次,施米特认为,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但总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在这一点上,他和西耶斯差不多是一致的,都认为制宪权不受约束,没有界限。稍有不同的是,西耶斯认为制宪权还受自然法的约束,而施米特则根本排除了任何约束。
再次,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者而已。也就是说,制宪权的主体并不是君主或者国民,这种权力实际上把握于一种政治实体的手中,这个政治实体有实力全盘决断政治统一体的体制。这种权力拥有者完全是一种抽象的实力者,类似于政治国家里面的神。其主要的担当者,在民定宪法下是国民,在钦定宪法下是君主,在协定宪法下二者同时出现。在这里可以看到,施米特将这种制宪权主体的概念抽象化,抽象成一种模糊的神的形象。这种神的能力附着在谁的身上,谁就成为制宪权的主体。
后,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在这里,施米特推翻了西耶斯的观点。如前所述,西耶斯把制宪权和修宪权基本上等同起来。施米特倒是敏锐地看到: 二者是不同的,修宪权只是宪法所规定的,因此应该是由制宪权创造出来的权力,必须服膺于制宪权,即具有界限。在这个具体问题上,施米特是对的,他的这一观点也后来被维持了下来。但是其他观点,则绝大部分被推翻。
图12美浓部达吉(みのべたつきち),日本战前立宪派宪法学的代表人之一
3. 理论的完善
在我看来,制宪权理论是在现代日本得到完善的。但日本的宪法学在明治时期曾经受德国影响,尤其受拉班德、耶利内克学说的影响。当时,有一位学者虽然年轻,但很厉害,叫美浓部达吉,是日本非常重要的一位宪法学家。大家看看他后来年老时的照片,个子不高,非常瘦小,体重可能都不到90斤。但是你可不要小看他,他的思想可是极有分量的,一生出版过大约一百本的书,好像基本上不用睡觉似的。
然而,在制宪权问题上,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美浓部达吉当年是在德国留学的,这一思想显然是受到德国耶利内克等人的影响。此说在民国初期就曾对中国产生了影响,迄今仍影响着中国,我国到现在都有人主张: 制宪权归全国人大所有。而1954年我国制定宪法时,中国共产党就决定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届会议,其主要任务就是审议通过宪法草案。
美浓部达吉之后,日本出了一个叫芦部信喜的宪法学者,我们次上课就曾提及他。芦部属于美浓部的弟子的弟子,生前也是日本宪法学界的“执牛耳者”,他有一部书,就叫《宪法制定权力》,顾名思义,是专门研究研究制宪权理论的,已被译为中文,书名为《制宪权》。芦部信喜在这部著作中细致地梳理了前面许多人的思想,后得出自己的结论。其中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即“根本规范”的限制。在芦部信喜看来,根本规范有哪些呢?是人民主权原理,第二是人权保障原理;而在这两个价值规范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根本规范,即人的尊严。在他看来,为什么人民要当家做主呢?为什么人的权利要加以保护呢?这都是因为人拥有尊严,而不能被当作手段来看待,因此“人的尊严”当然也是根本规范。可以想见,制宪权为什么要存在呢?是为了制定宪法。为什么要制定宪法呢?为了保障人权,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而这一切终又为什么呢?是为了保障人作为人而得到应有的尊重。自近代以来,这些价值命题都是宣称拥有制宪权的人们所主张的,为此成为制宪权的立身之本,即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应该存在的前提,为此不应被制宪权自己所推翻,否则制宪权也就等于自杀。由此可见,制宪权是有界限的,它受到自己主张自己应该存在的前提的约束。
(2) 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3) 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具体而言,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行使之后产生出实定宪法,同时也会把自身转化为修宪权,并规定到宪法当中。在这个意义上,修宪权就是制宪权法定化后的样态,因此它必须维护制宪权及其成果。这本身也说明: 修宪权具有界限。
芦部信喜的制宪权理论是博大精深的,以上是其几个要点。但从这几点中可以看出,制宪权理论在他这里得到了完善。平心而论,以上诸种学说中何者为妥当,应当得到我们的赞成呢?鄙人私见,当推芦部信喜的学说莫属。当然,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自我约束理论,但它主张: 纵然实力者拥有说了算的权力,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抗衡,但他的实力还是要受到起码的价值规范的约束。如果没有,那么这种权力则会成为纯粹野性的力量,而不是人类文明政治社会里的权力。这种思想与东方的道统思想也是契合的。儒家学说也是如此的,它虽然支持统治者的权力,甚至力图通过“治国平天下”投向了公共政治的怀抱,但另一方面还是力图向统治者建议,要约束自己的权力以保护老百姓,此即重民、贵民、保民或曰民本主义的思想。这样的一种思想,实际上也承认公共权力再强大也必须有约束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思想是把“节制”作为政治美德的,这点大家要记住。当你们成为一个政治家的时候,你们一定要记住,你们对手中权力的节制是的政治美德。否则,你纵然拥有再强大的政治力量,都会遭受覆灭。这一点,历史上早已不乏先例。诸君谨记!谨记!
不过,在当今中国,虽然有一部分学者正确认识了制宪权理论,但依然有一些学者存在误读。对此,我们必须予以认真地澄清。以下,我们举出我国政治宪法学有关制宪权的一种观点,并予以澄清:
(1) 这种观点认为: “制宪权”这个概念及理论,完全应纳入宪法学研究的范畴,作为其理论界碑。这种说法铿锵有力,但殊不知,如前所述,在国内外宪法学界,制宪权理论早已被纳入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了,即使在当今中国,韩大元等一些学者也已经对此有着一系列的研究;早在多年前,我本人也在本科宪法课上就开始讲授制宪权理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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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话说2004年修宪之前,中国在讨论是否要在宪法里写入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条款,有位中国的政治学者就认为,当年洛克所说的财产estate在美国那里都被替换为pursuit of happiness,这个改动很重要,可以证明美国宪法制定的当时并不保障财产权。其实,这只能说明他不太熟悉美国宪法。因为《独立宣言》虽然是这样的,但到了此后的美国宪法文本,情况就变了:其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都完整地采纳了洛克的分类,规定非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不过这里所说的财产,这下用的是property一词,而不是洛克当年所使用的estate。
马克思思想的一个难得的地方在于,他同情弱者。
针对这一点,我个人这几年做的唯一重要的工作就是一个国家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名字就叫《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先出这本书,60万字左右,紧跟着再出七本书,由我的七个博士生一人写一本,号称“七剑下天目山”,专门研究宪法(违宪)制度。我们呼吁宪法不能没有牙,强烈呼吁!
第一,它最早是在近代西方开始出现......
第二,它主要立足于自由主义......
第三个特点是,<原文开始>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被广泛认为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
那么,这种宪政的实质又是什么呢?…… 毛泽东有一个观点很著名,在我国影响很大。他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成为此后我国的通说,迄今为止仍然是主流意识形态所认可的传统通说。…… 然而,根据国际通说,宪政的基础未必就是民主主义,而是立宪主义。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做过一个非常经典的表述,其中写道:“权利的保障没有确保,权力分立没有定位的社会,即完全没有宪法。”这句话被国际宪法学界看作是对传统立宪主义精神的一种精确的表述,迄今为止仍然被奉为圭臬。
其它内容:
编辑推荐
清华课堂讲授实录
修宪后重磅补订
普法宣传推荐用书
近年来畅销全国
书摘插图
前言
近年来,用心从事本科教学,受益良多。2008年和2009年两个年度,其时本人尚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任教,皆于春季学期承担本科《宪法学》课程的教学任务。承蒙学校为该课程聘任的助教白斌(现执教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多位研究生诸君的热心支持,讲授内容得以一一录音下来,并由他们整理成书稿。恰逢2008年起该课程被评定为国家精品课程,在同学们的鼓励下,便萌发将此稿校订之后予以出版之意,借以作为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一项成果,亦俾便与国内同行切磋交流。然此后因本人工作调动,原稿的订正未能一气呵成,付梓的计划更被延宕至今。但在断断续续的修订过程中,还进一步吸收了2009年秋季学期本人调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之后为本科生讲授此课的一些内容,终于形成了本书现在的全貌。
叹中国立宪迄今已历漫漫百年,却因种种缘由,使作为学问的宪法学之发展一波三折、备尝艰辛,即使到了如今,仍然可谓一门难研究的学科。而且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的宪法学也是一门容易使人肤浅的学问。许多在其他研究领域中颇有建树,甚或负有盛名的学者,一旦在涉及中国宪制问题上展开学术言说,便十有八九难逃典型的所谓“法学幼稚病”之嫌。鉴于此,本人从教虽有一定年头,却踌躇再三,一直未敢贸然独立撰写或主编本科的宪法学教材,平时教学就选用我国老一辈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先生主编的《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但就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而言,这毕竟属于一种不足。
呈现于读者诸君面前的这本读物,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部教材,但它的问世或许可以聊补上述的缺憾。诚然,它所反映的教学过程是基于别人主编的教材展开的,但本人原本也参与了那部教材的撰写,而且在独立的教学过程中,针对教材中那些不能苟同的描述或见解,也会作出一些澄清或讨论,并借此引导学生作批判性的学术思考。此外,对于一些本身就存有重大争议的问题,也会尝试提出并初步论证自己的学术见解。为此可以说,本书或多或少地也反映了自己对宪法学所作出的“体系化思考”。也正因如此,将书名定为《宪法学讲义》。此外,作为一部“现场实录讲稿”,本书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记录了自己在课堂上挥洒的性情。为此诚望通过它能为莘莘学子以及其他具有知性的读者,就宪法学这样一门似乎是严肃的学科,提供一册轻松的、具有一定“临场感”的启蒙读物。
终成书之际,还特别感谢当年为现场录音和文字整理付出了辛勤劳作的诸君,他们是: 白斌、吴耀俊、王群、陈诚、廖珍珠、骆正言、朱玉霞、陈运生、姚夏军、董旭峰(按照所负责内容的先后顺序排列)。尤其是白斌君,为此书的筹划、组织以及全稿的初校付出了较多心血。
现付梓之际,仍有迟疑。是的,随着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大力发展,对于大学教师而言,本科教学已属于低层次的教学工作了,但其实,有经验者均能体悟到它恰恰要求更高超的授课艺术。更何况,在当今中国各大学的法学院系中,本科“宪法学”的课程大多开设在一年级的或第二学期,与几乎同时开课的“法学导读”或“法理学”等课程分担着“基础课”的功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法科专业学习的入门津梁。为此,面对嗷嗷待哺的新生,如何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将宪法学的教学内容深入浅出地讲清、讲通、讲透,对于授课教师而言,乃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自知与上述的要求仍相去甚远,为此不胜惶恐。且由于本书成稿过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虽经认真订正,但纰误之处仍在所难免,伏望读者诸君以及其他方家教正。
林来梵
2011年3月于清华园
书籍介绍
本书原为林来梵教授讲授本科“宪法学”(国家精品课程)的全套课堂讲义实录,是近年来我国书肆中为畅销的宪法学读物之一,有书评誉之为“宪法学教科书中的典范”。
全书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独特方法,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的阐述,间中不时针对国内各种宪法学理论做批判性的学术分析,并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提出了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书中的语言表述也保留了课堂讲授的原有风格,深入浅出,寓庄于谐,颇有“临场感”。
此度第三版以2018年修宪为契机,对原书的内容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发展。
精彩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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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间一树 发布时间:2018-10-02 11:58:49
“如果国家一旦严格禁止人的言论自由,那么基本权利的保护状况也就堪忧了。到了那个时候,我们就只剩下一条途径:那就是寄望于当权者的良心发现和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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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德意志 发布时间:2018-12-14 19:43:21
清华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才可以用“享受”这个动词来形容对教育知识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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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麦德 发布时间:2019-01-21 11:17:56
已下单,未读,见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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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见君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1:38
除了张千帆老师这样的猛人,我们国家或许更需要林来梵老师这样老成谋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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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arry Night 发布时间:2018-09-24 17:30:27
新增内容:国家目的理论(p193)、法学国家观中的国家有机体学说(p173)、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化论证框架或审查框架(p352),2018修宪相关内容。
深度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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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出点这样的书 把教育公平落到实处
作者:leedora 发布时间:2016-06-13 17:29:12
中国庞大的考生人数,以及永远也无法做到公正的高招制度。注定了进不了知名大学的学子一定是大多数,也许你非常勤奋,天赋也不算低,但最终也只能在一所诸如XX学院的高校度过本科的时光,教你的老师也许也就是一刚刚毕业没多久的研究生,很可能照着书本、PPT念就是他唯一的教学方法。这样的四年,如果再不去考研、考些含金量高的证书,恐怕就真的算是白瞎了学费和高三的付出。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不知名高校逐渐成为了考研、考证的辅导班,对法学这样年年遭遇就业红牌的本科专业来说,这样的趋势几乎已成客观规律。由此带来的后果只有一个,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毕业生,学了那么多年的法律,却并不具备法科学生应具备的思维能力与学识素养。在与知名法学院毕业生的竞争中只能甘拜下风。然而毕竟每一位法学院的学生,都可能是未来法律共同体的成员,这一素质差距的鸿沟必将成为法治进程的巨大障碍。如何消解这一差距呢?一些有识之士已经开始了自己的行动。
我并不知道林来梵教授,最初编写这本宪法学讲义的初衷是什么。但我坚信,这本书必将是众多无缘名校但勤奋好学者的福音书。读着由教学实录转化而成的文字,虽与林教授无缘半面,但也能感受到他大气幽默的授课风格,仿佛此刻业已端坐于清华的学堂之上,与那些天南地北的精英才子们一齐聆听大师的谆谆教诲。纵览全书,思路明细,字字珠玑,引人入胜之处比比皆是,愉快的阅读体验与死板僵化的统编教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更可贵的是,本书中对诸多宪法问题的思考,形象生动地彰显了法律思维的精髓,在令读者醍醐灌顶之余,也为其形成扎实的法律思维打下了良好的根基。一部好的教材,并不在其记载的知识是否全面,而是在于能否激发起阅读者探索的热情,切实提升其思维水准。这一点林教授做到了!
期待着,林教授再接再厉,我们拭目以待本书的第三版、第四版..........,期待着,那些知名法学院的知名学者们,都能敞开胸怀,将其多年教学中“压箱底”的绝活、秘笈编辑出版,让一本本诸如《法理学讲义》、《刑法学讲义》、《民法学讲义》成为全体孜孜不倦的法学学子求学路上的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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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有启发的点
作者:6g 发布时间:2013-01-13 22:28:01
1、规范宪法学的特色是“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法解释绝非随意地进行。如果不戴镣铐,谁都能跳;而带着镣铐跳出水平,便是学问了。P105
2、事实和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无法从事实命题中推断出规范性命题。但这是中国人思维的一种重要倾向。P167
3、宪法不调整没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关系。P74
4、在法学领域中,事实论当然不可忽视,但规范论则更为重要;而事实论在其他的学科领域——比如政治学、社会学等——中占据主要位置。P78
5、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宪法学实际上是一门解释学。P103
6、真正的学问或许就在此处:你在众多的观点中选择了何种观点,并且告诉读者,你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这就要求同时具备梳理资料的能力和论证观点的能力。P105
7、法条里可以装入不同的价值。往往法条依旧,而其内涵已经沧桑。
8、拉伦茨:法的适用就是事实与法条之间对向交流、相互穿透的“一种思想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是通过应照法条,将原始的案件事实加工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是通过解释法条,将其转化为具体的、适宜对当下个案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规范形式。
9、政治上的责难,以及政治斗争的策略,全部都收敛起来,或者只隐存于判决书的“发言法语”背后。这就是美国人的一种政治智慧,把政治的话语转化为法律的话语,甚至转化为法律技术来处理。P146
10、公民概念相对应的是外国人,人民概念对应的是敌人。P206
11、三种无边界的基本权利:内心自由、人的尊严、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P244
12、界限当有界限,限制应受限制。P245
13、综观历史,政府都会把最稀缺的、最能营利的资源控制在自己手中,实行专营专卖制度。P249
14、套路:目的是否合理;手段是否合理;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关联性。高考不同地区不同分数线,目的是合理的,因为各地教育水平不一致;手段是不合理的,教育水平高的地区应当分数线更高而非更低。P284
15、国际上对教材的规范要求:一是不能只给观点不给论证过程,二是最好给出并立的不同观点。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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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由心生,法行天下——《宪法学讲义》书评
作者:三十九度風 发布时间:2016-02-03 22:00:41
此书是林来梵教授先后在浙大光华法学院和清华法学院所授本科生宪法学课程教学讲义的汇总之作,诚如其序所言“我将犁向一片冬天的思想里,它的废墟形形色色”,清华风骨,学者之姿,跃然此书。学生在理解品悟林先生对宪法学“体系化思考”的同时,粗略记之,用于日后巩固学习。
一、绪论部分——宪法学的宏观介绍
开篇林先生以王国维所倡做学问的四重境界引出了当今宪法学与其他学科相比之下的劣势地位,宪法学是一门孤独的学问,也是最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的学科,相比宪法的“治国平天下”,其他部门法也只能达“齐家”之效用。但我国人对宪法的觉醒较为逾后,特别是相较日本而言,早在1889年明治天皇就颁布了“明治宪法”——亚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日本便进入了立宪主义的时代(外见性立宪主义),而大清还正沉湎于洋务运动从器物层面学习西洋所带来的暂时性裨益。“大东沟之役”这一战的失败恰恰验证也是决定了中日两国在亚洲的地位,清廷大惊,1906年便宣布预备仿行立宪,由李家驹和汪荣宝二人负责宪法起草,想将宪法、宪政作为自己的救命稻草,而非规范、真心地建立体系化的宪法制度。到了民国,宪法草案的数量增加了,但由于政权不稳,鲜有成效。民国时期的宪法只有1923年和1947年两部宪法。到了新中国,1954年宪法只是新政权合法性的一个认定书,而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逐渐成为了“人民之甲胄”,被普通人民群众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学理上讲,当一部宪法真的能够成为人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这部宪法就恰恰可以更有效地证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
谈到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可以使用二分法,主要为理论宪法学(含宪法史、比较宪法学、宪法 社会学、宪政经济学等)和实用宪法学(宪法教义学、宪法政策学),而宪法和宪法学微妙的区别也正在于此:如果我们将一门学科称为“宪法”,它就相当于宪法教义学,一般研究本国的宪法,但不等同于宪法文本;如果我们强行将之称为“宪法学”,则是强调了其作为一门学问,乃相当前一层面——宪法教义学层面的“宪法”,为狭义。故而,宪法学和宪法这二种表述区别鲜明。另外,谈到宪法教义学,何为之?首先,教义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通俗而言,就是指对法学的研究,应当信奉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不质疑、不剖其合理性,更不得脱离,否则就应进行思维的强制中断,保护法教义学的纯正要求。法教义学的思维也是完全悖理批判性思维的,仅应当就事论事,浅层次分析,防止进行跨越字面更多的延伸挖掘。林教授提到,法学与神学最为接近。即便我等难忍个人的批判性愿望,也应以维护法律文本为前提和目的,通过对其枝节性的、体系内的解释,使之保留在其“意义空间”之内,“最好不是去批判法律,而是去批判现实,甚至可以依据法律去批判社会现实。”我认为,此处林先生的观点,是相当保守的。一来体现了法学人对法律虔诚的敬畏和信仰,是理想层面的,故而不得批判;二来则是划清了法学家和政治革命家的根本界限,法律是社会共同的意志体现,法学人永远敬畏法律,在法律范围内做适实的调整,即便有细节性技术上的失误,也永远不能否定法律、打压法律,更不得赋予任何人如此行为的权力。这是从根本上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学生极其认同。
以上整理于年初首次阅读时,现已整理出部分记忆要点如下。未完待续
基本权利的分类:
林氏六分法: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概以“平等政治精神,人人社会救济”简记之)
林氏八分法: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权利救济权。(概以“人格平等身精经,参政社会救济”简记之)
排除侵害原理:“在一个文明社会中,对权力的限制能够正当地违背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施行于其身上的唯一目的,就是必须防止对别人的侵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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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应该推荐这本书
作者:程了个程 发布时间:2016-01-18 20:51:30
已经快要一个月没有碰这本书了,这段世间在法院实习(北京,商事口),正在豆瓣写实习见闻。
而之前,因为准备考研而与此书结缘,内行人应该瞬间明白我考的是哪里吧 。
此书有多好 ——考研之苦全仰仗此书来消解,林老师的风趣,林老师的睿智,林老师的担当。林老师是很有偶像魅力的。 一遍又一遍,看个不停,就已经不是为了考试了 。因此,我觉得我应该为这本书写点什么。
宪法学抛砖引玉之经典。经典到何种程度,我甚至将器视为绝对正确。如果说为宪法学找一把钥匙,非此书莫属。虽说林老师在此书的第一版很推崇规范宪法学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偏袒,而是宪法学发展到当今之使然。现在这个阶段的宪法学就是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其理论至深,涉猎之广,读此书会让你觉得有种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感觉。 另外,对于已厌烦官方哔哔版的宪法的同学,此书会让你另眼相看宪法,甚至喜欢上宪法。。。
法学幼稚病的良药! 宪法学讲义不只是关于宪法,更是关于法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法学汪洋大海里的航灯,而我们的教育恰恰很缺乏这一块,本科四年毕业后,对什么是法律一片茫然。法律熏陶下应有的那种气质一点没有,这种气质我很难描述他,但是当你多接触一些法律界的”大家“,法律界执牛耳者,不管是前世的还是现在的,你会感觉到的,反而学完法律给人留下一种古板乖戾的气质,甚至成为一种标签,常常被用来调侃。 何然?! 因为没有对法律深入骨髓的理解,这种理解就在于对法律思维的掌握,甚或对法律之信仰。教育缺这块可能不是教育却,而是教授知识的人却。 而林老师在这本书中对法律思维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塑造,对法科学生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像。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削尖脑袋要往名校钻,自有其道理。
望诸君细细品味此书。
(这个书评写的很不满意。但还是发了吧,我善于原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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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作笔记
作者:做人不能太东北 发布时间:2016-08-23 00:58:29
宪法学讲义
2016年5月8日
10:09
蔡枢衡1947年说: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副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传播;出身法国着,必对dugui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
王国维三种境界,第一种要“独”上高楼
Q1:一个国家在土洞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时候需不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
民主制:dahr达尔的观点
四问:学科名称;研究对象;研究体系(理论,实用宪法学包括教义学和政策学);研究方法。
教义学larenz: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学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法秩序-为基础-为界限“思维的强制中断”
教义学可追溯至圣经
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第一,接续规范注意的思考传统,重视以规范作为准据的方法,主要是宪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解释学的方法,但可以适当吸收其他方法;第二,秉承立宪主义的核心价值,坚持对规范的内部性反思、修补和重构,以促成规范宪法的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当然也要吸收其他的研究方法。
佛学公案:麻三斤-佛身论,定义本身可能构成一种专断,一种命令。定义具有功能边界维特根斯坦,hart:在不同的语境下分析语言的含义。
宪法一词出现的两种情景:形式上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固有意义上;立宪意义上)
1.2被戒备的概念:宪政 四重haying:立宪政体 宪法政治 +形式的/实质的
五种宪政观:p44民主宪政观,西方通识型宪政观,社会主义宪政观,儒家宪政观,反宪政观。?
为何被戒备?1毛泽东式的宪政观难以实现;2西方通识型宪政观也难以被接受尤其是具体到国家制度设计层面的西方式通行的宪政体制,在中国被认为有问题(在此分析了六种原因p47以下)
1.3 宪法的属性:宪法是“公法”吗?
学说梳理:法律关系说,权力关系说、利益说、主体说、规范性质说。
1.4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母法?
最根本性内容;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定内容修改有限定。
1.5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的传统观点: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应
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芦部信喜:宪法是自由的基础法)
第二章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当今中国有成文法和不扯个吻的两种宪法,中国的不成文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宪章、宪法惯例、宪法学说和宪法性法律?
2.1分类界说
传统的分类;现代的宪法分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实在论的分类 -罗文斯坦《对当代革命时期宪法价值的思考》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语义宪法p67)
本土性质的分类:改革宪法;宪政宪法(by夏勇);隐形-显性宪法(by林来梵)
2.2宪法的结构
宪法存在形式的结构:宪法渊源
所谓法源
法秩序上的终极性的妥当依据;法史学上认识过去的法的素材;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
宪法惯例的三个作用和效力p79
宪法典的一般机构
组织规范;权利规范p82
宪法序言的内容概括p84
宪法规范及其结构:
宪法规范的多义性p87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 处理 后果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p92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谁有权制定宪法 宪法是怎么制定的?
制宪权理论
两种进路:事实论;规范论
西耶斯:制宪权主体是国民,由国民代表形式;制宪权没有限制;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
schmidt观点:
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体之体制做出全盘“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治意志
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修宪权势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界限(此处区别去西耶斯把二者等同之处理)
芦部信喜
制宪权是一种超安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并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制宪权的主题是国民,但是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比如国民会议、制宪会议、国民议会等
休息安全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之制宪权的“卫兵”
陈端洪观点
制宪权应纳入宪法学,作为理论界碑
制宪权的主体式“人民”但是人民不能亲自出场,须由代表行使;中共中央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主权意义上的在场代表
不仅制宪权不受任何约束,作为制宪权的特别代表 执政党也可“以发布政策的形式”调整宪法规范
胡乔木曾经下过《律师之歌》p112
3.2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必要性
宪法修改的界限
理论:无界限/有界限
表现:内容上限制;时间上限制;形式上限制
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宪法变迁(无形修改):由于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的出现,而导致在没有明文修改的情况下,宪法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形。对此有三种学说:事实说 管理说 规范说(宪法变迁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宪法规范的变更:要件1不违反宪法根本规范 2长期反复出现3为国民法意识认可)
宪法修改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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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需要《宪法学讲义(第四版)》?
作者:不想起昵称 发布时间:2023-09-23 03:21:36
一、作为一部独具特色的宪法学体系书
我一直将此书视为作者林来梵教授主张的规范宪法学之“简介”,第四版修订延续了规范进路——如区分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与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将“法的科学与解释学紧密结合”。本书从来注重“自现实生活中提取问题”,进而“转化为学术上的真诚追问”。虽然宪法在当下不具有司法意义上的可适用性,但在合宪审查等领域,依然需要对法条的解释,所以解释方法就至关重要了。
书中为此详细列举了各种方法,并结合“住宅不受侵犯”条款进行具体解读,展示了规范原理的调动过程。何谓“规范原理”?依笔者的理解,探求这种原理依赖我们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对于生存权来说,除了明文的“物质帮助权”,是否还包括其它生存必需的权利?甚至在主体层面是否有进一步扩张解释的可能?作者曾言,马克思主义对弱者之同情使其深受感动,而生存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就体现了这点:宪法需要有所作为,去倾斜性保护弱者、捍卫其尊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为最低限度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也在变化,这也可谓一种“宪法的变迁”。由此观之,将生存权进一步扩张解释的确存在空间。
通过这样一种从事实到规范再到事实的过程,传统的法律科学的体系性与解释学问题解决型的实践面向就相结合了。
所以此书绝不是泛泛说教,而是谆谆言传。在这点上,我也深受启发和触动
实有必要单独提到的一点是,本书脉络清晰。
作者去年曾出过一本书,名为《宪法学的脉络》,书中选取了[国体]、[人的尊严]、[财产权]、[权利]四个重要概念。在《宪法学讲义》中,虽然不似专著般详细,但也尽最大可能介绍了宪法学的关键词汇,通过阅读本书,可以“由点及面”,掌握宪法学轮廓。在此举几个例子:
一是[人民],作者曾于《法学家茶座》发表过一篇文章,名为《宪法学的“滑铁卢”?》,透过这个惊悚的题目,可以看出[人民]一词对于宪法的重要性。多部宪法以“人民”开头,我国宪法也明文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更是被视作不刊之论。在这种前提下,对人民进一步剖析对于理解一些概念和说法则实有必要。作者也因此在书中谈到了多种主权理论,并通俗而又剀切地着重介绍了颇具法国特色的人民主权与国民主权论
二是[制宪权],这也是很重要的法政概念,也与[人民]一词密切相关——“唯有人民(国民)拥有制宪权”。但制宪权本身是否包含了某些危险的成分?它是无边无际的吗?这些是值得追问的问题。作者从西耶斯出发,“行于所当行,止于不可不止”,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制宪权发展史,得出结论“制宪权具有界限,修宪权更有界限”:制宪权以人的尊严为基础,所以断不能沦为纯粹实力的产物,这是规范科学的必然结论;修宪权也有内在界限,“制宪权不可完全化约为宪制权”,宪法的生命不能完全仰仗于司法审查等等手段,在最有必要的时候,仍需委之于“人民的判断”。这相比保守主义保留了人民以及制宪权复活的可能,体现了宪法与人民生生不息的活力。
二、修订亮点
本书新修订的内容,除作者在序言中提到的“扩写了权利分论”、“补充了违宪审查”外,私以为还有如下特点:
(一)概念精细化界定
如,进一步解释了[liberty]与[freedom]的区别,后者更指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再如,强调[nation]的用法,在本书第218页,作者表示:“一个国家不仅要解释成[one country],更要理解成[one nation]”,这并非单纯的文字游戏和形式的概念之别,而是为良好沟通提供契机。正如作者在202页所指出的,“要在世界上推介自己的国家……避免无谓的排斥”。同时,nation一词本身也承载着一种整合功能,有助于凝聚力量
(二)法条用语精细化解析
比如作者在第417页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合法”一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就是做学问所需要的敏感性,而作者通过这种方式,把敏感的特性传授给了读者。第420页中,逗号存否导致的理解差异也体现了这个道理
(三)注重基础之上的适当指引
作者在书中曾言,对于本科生教学来讲,点到为止、开门见山是个好做法。但在这个基础上,作者依然在书中多次提及相关学术史著作。这种做法在避免无限拓展课堂的前提下,给想要深入研究公法的学生指明了一条扩展阅读的途径。在此仅举一例:本书第177页,斯门德的国家整合理论。国家统合作用是一项重要功能,但对它的阐释也形形色色,作者在新版中有意增加了斯门德的观点,使之不失多元感
如上等等细节,是需要确实的用心才能做到的补充完善。尤其对于笔者这样一个坐不住的人来说,更加佩服作者的呕心沥血。所有的这些都进一步给这本生动的《讲义》提供了生气,使之常读常新
最后,想起林来梵教授曾多次表示“宪法最终依赖于民主政治”,每每想到这句话都深受触动。前几天阅读过一篇推送,中有喻海松法官的按语,最后一句是:惟愿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健全完善!也许,林老师的愿望也是这样:
惟愿规范宪法早日生成,法治中国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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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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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苍***如:
( 2025-02-10 21:30:40 )
什么格式都有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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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晏***媛:
( 2025-02-26 18:27:57 )
够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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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曾***文:
( 2025-02-07 16:44:23 )
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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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益***琴:
( 2025-02-24 06:37:23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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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居***南:
( 2025-03-07 02:12:20 )
请问,能在线转换格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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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权***颜:
( 2025-02-27 20:19:42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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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堵***洁:
( 2025-02-09 00:59:52 )
好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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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薛***玉:
( 2025-02-20 02:56:10 )
就是我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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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车***波:
( 2025-03-05 05:59:34 )
很好,下载出来的内容没有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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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冯***卉:
( 2025-02-20 20:14:37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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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訾***雰:
( 2025-02-14 01:34:28 )
下载速度很快,我选择的是epub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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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冷***洁:
( 2025-02-17 01:15:57 )
不错,用着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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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石***烟:
( 2025-02-16 17:33:36 )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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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9分
人物塑造:3分
主题深度:8分
文字风格:3分
语言运用:6分
文笔流畅:5分
思想传递:6分
知识深度:9分
知识广度:5分
实用性:3分
章节划分:6分
结构布局:8分
新颖与独特:7分
情感共鸣:7分
引人入胜:4分
现实相关:4分
沉浸感:6分
事实准确性:9分
文化贡献:8分